量刑程序改革多道难题待解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者:banlangen
热度459票  浏览17次 时间:2009年11月05日 19:25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宣布,2010年将在全国法院推开量刑改革,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这一决定,或将终结学界与基层司法机关近年来大规模的试点实践。

  2009年11月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邗江区检察院举办的全国量刑程序改革研讨会在扬州举行。在日臻完善的量刑程序试点后,学界却意外地得出这样的结论:量刑改革太多问题没有暴露,呼吁不要急于向全国推行。

  在11月1日邗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庭庭审时,面对铁的事实都拒不认罪,然而得知量刑程序改革的政策后,竟然“戏剧性”地自愿认罪,最终获得减刑3个月。

  这一案例,或许可为量刑程序改革一个别样的注脚。

  被告人“雷”倒辩护人

  11月1日上午,邗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院等高校、研究机构的40多位专家观摩了庭审过程。

  两名犯罪嫌疑人杨某和卢某在铁的证据面前表现不一: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卢某却一直否认,不管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他一直都是“我什么都没做过”。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法官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时,杨某表示无异议,然而卢某却矢口否认,三次回答分别是:“他们(指公诉方)说的不是事实”、“他们列举的证据我都不知道”、“我只知道我在扬州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

  由于邗江区法院实施量刑程序改革,实施先定罪后量刑。法庭在经过调查和审理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

  经过10分钟紧张的评议,法庭最终依法认定杨某、卢某二人盗窃罪成立,随后进入量刑环节。

  法庭按照试点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在量刑环节,卢某若是认罪的话,仍然可以认定他为自愿认罪,判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就在此时,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卢某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的突然认罪,让在一直为他做无罪辩护的律师顿感“突然”,观摩的专家学者也颇感意外。其辩护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宗宏根只得随即调整方向,从为他做无罪辩护转为有罪辩护。

  法官加加减减确定刑期

  量刑环节,卢某的家庭情况能否成为他从轻处罚的参考成为讨论的焦点之 一。有着20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宗宏根向法庭出具了卢某的家庭情况证明,卢某家有年迈多病的父母,6月份订婚,如今未婚妻已经怀有身孕即将生育。辩方 认为实施盗窃实属无奈之举,请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从轻处罚。

  但公诉方认为,被告肢体健全,有完全的劳动能力,未婚妻即将生育及家庭贫困与实施盗窃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被告实施盗窃所得财物也并非用于支援其家庭,而是被其本人消费了。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方的意见。

  法官在计算刑期时,给观摩专家留下了深刻印象。

  由于江苏是全国较早施行量刑规范化试点的,法官在确定刑期时要依照统一标准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即首先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量化了的量刑情节,加加减减最后得出刑期。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杨某、卢某并未返还被害人的损失,综合两人的犯罪 事实及归案后和庭审中的表现等,杨某犯盗窃罪在8个月基准刑的基础上,不退赃加刑3个月,有前科加3个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减刑4个 月,根据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最终获刑10个月;卢某因犯盗窃罪,在8个月基准刑的基础上,不退赃加刑3个月,系累犯加刑6个月,当庭自愿认罪减刑3个月, 获刑1年2个月。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安凤德副院长告诉记者,邗江区的试点给他的最大印象是“这次庭审将实体审理、量刑程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玮副院长认为:在原来定罪、量刑程序分开的基础上,邗江区法院又把量刑的规范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点)》做了一个结合,并且检察机关也很好地展示了量刑建议。

  江苏高院刑三庭副庭长闽星是江苏量刑规则的起草者,他说,通过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来实现量刑规范是可行的程序保障,可以达到量刑的公正和准确。

  从量刑程序改革到融入实体的量刑规范,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认为扬州市邗江区法院的试点“别具一格”。实现了量刑改革中,量刑程序与实体的完美结合。代表了将来量刑改革的方向。

  太多的问题没有暴露

  随后的研讨,专家们提出了不少疑问。

  这个庭审最大的问题是,在定罪程序过后进入量刑程序,是否有必要问其是否认罪?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张明则认为,法官在计算量刑情节时忽略了二人系共同犯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谢川豫教授认为:一旦进入量刑阶段,法官就不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了,而仅仅应当就量刑情节展开调查、辩论。

  问题还集中在10分钟的定罪评议时间是否太短?因为定罪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仅仅间隔10分钟,就进入量刑还是难掩尴尬。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李玉萍副研究员认为:量刑程序真正要分离的话,肯定要有必要的配套制度。两次开庭,两次评议,间隔时间多长合适?接下来宣告有罪就给一个判决书,两个判决书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她还认为,量刑程序改革最大的问题是诉讼法的修改有多大空间。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和定罪有争议的案件,一般要上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合议庭难以当庭宣判。”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说。

  陈瑞华认为在实际审判中间隔时间很有必要:让被告人、辩护人有充分答辩的时间,收集证据的机会,毕竟量刑信息的全面性是量刑改革的关键点。定罪与量刑的时间间隔的另一个好处是使得定罪和量刑的矛盾冲突、尴尬不会明显。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坦言,全国有206个县没有律师,定罪都对抗不起来、量刑就更谈不上了。

  他认为,量刑程序的改革绝不是一个量刑程序问题,量刑程序改革应当和我们的诉讼制度、诉讼结构、诉讼架构紧密相连,不要脱离我国的法律国情来搞量刑改革。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接受《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有不同的争鸣,有不同的观点反映了两个问题:其一,研究改革试点才刚刚开始。“今天的问题很多人想不到,定罪审理阶段拒绝认罪,结果在量刑阶段又认罪了,我个人来讲接触还是比较少的”。

  陈瑞华还说,学者间的争鸣反映了我们的量刑改革在很多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还有探索的空间。他主张,量刑改革还会有许多问题没有暴露,建议不要急于向全国推广。

  今年6月,最高法院负责人在量刑改革答记者问时曾说,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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